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孫定 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妤婷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