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調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調字第161號

聲請人 林元章

代理人 康貴智

相對人 陳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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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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