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蕭貽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貽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貽元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蕭貽元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末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55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788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緩刑3年,並於107年8月10日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44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9年12月7日確定;附表編號3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7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67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9年9月14日確定,則附表編號1至2、編號3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本院審核相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受刑人蕭貽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計4罪)│(計2罪)│(計4罪)│├──────┼─────────┼─────────┼─────────┤│宣告刑│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均處有期徒刑1年│均處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12.07│105.01.09│104.12.14│││104.12.26│105.01.10│104.12.17│││104.12.28││104.12.17│││105.01.01││104.12.23│├──────┼─────────┼─────────┼─────────┤│偵查(自訴)機│苗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5年度偵│苗栗地檢108年度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944號等│字第1944號等│字第1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8│107年度上訴字第788│109年度上訴字第967││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7.07.19│107.07.19│109.08.13│├─┼────┼─────────┼─────────┼─────────┤│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788│107年度上訴字第788│109年度上訴字第967││││號│號│號││├────┼─────────┼─────────┼─────────┤││確定日期│107.08.10│107.08.10│109.09.14│├─┴────┼─────────┼─────────┼─────────┤│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緩第74號(編號1至2經│苗栗地檢109年度執│││臺中高分院107上訴7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第3163號(經定刑有│││徒刑1年5月,緩刑3年,苗栗地院109撤緩44│期徒刑1年3月確定)│││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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