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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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59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山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陳清山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茲以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復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之所示。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