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小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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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小字第919號
原   告  李芮
被   告  庭軒 牙醫診所即 吳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
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內湖區,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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