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字第18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189號

原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和

訴訟代理人 郭應奇

被告 黃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000元,及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率加1.731%後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5,500元

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49,500元

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2.427%

2.6697%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2.427%

4.9896%

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