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六小字第189號
原告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和
訴訟代理人 郭應奇
被告 黃信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000元,及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張宏清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率加1.731%後之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
5,500元
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49,500元
自民國109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09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2.427%
2.6697%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2.427%
4.9896%
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