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朴小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小字第95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住○○市○○路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清田 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四十日內,補正周清田的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周清田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周清田清償借款,周清田已在民國110年4月13日死亡,且周清田第一、三順位繼承人都已經拋棄繼承,第二、四順位繼承人已經死亡。所以周清田的遺產屬無人承認的繼承,依照民法第1177條的規定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但是原告沒有提出相關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也沒有以周清田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依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定期命原告補正周清田遺產管理人及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的裁定,並追加周清田的遺產管理人為被告,逾期未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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