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丙○○○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Mic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3,81
0元)。
二、起訴狀所列原告丙○○○委任訴訟代理人丁○○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