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0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037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一)債務人甲○○、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甲○○、丙○○、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六)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七)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甲○○於就讀正修科技大學時,邀同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借據7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詳見證一借據所載)。債務人於民國095年04月02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098年02月02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第四條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迄今尚結欠本金183,444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均未予照辦。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建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歐文政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037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14392│ 寶祥陳錦 │1月02日起│││││元│鷹││││├──┼───┼─────┼──────┼──────┼───────┤│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30179│ 錦鷹 │1月02日起│││││元│││││├──┼───┼─────┼──────┼──────┼───────┤│3│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7%│││30179│寶祥,陳錦│1月02日起│││││元│鷹││││├──┼───┼─────┼──────┼──────┼───────┤│4│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6.375%│││28914│錦鷹│1月02日起│││││元│││││├──┼───┼─────┼──────┼──────┼───────┤│5│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175%│││26746│錦鷹│1月02日起│││││元│││││├──┼───┼─────┼──────┼──────┼───────┤│6│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25249│錦鷹│1月02日起│││││元│││││├──┼───┼─────┼──────┼──────┼───────┤│7│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925%│││27785│錦鷹│1月02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4392│寶祥,陳錦│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鷹│││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179│錦鷹│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王│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179│寶祥,陳錦│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鷹│││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914│錦鷹│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5│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46│錦鷹│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6│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249│錦鷹│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7│新臺幣│甲○○,陳│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7785│錦鷹│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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