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15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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