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96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2月14
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700031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月25日下午6時35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市○○路242之26-37號7樓名城
賓館2709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台幣參仟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 賴加翔 於警訊中
證述相符。
(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王楨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