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台灣諾基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此一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
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相對人大量雇用外國勞工而受有
損害等語,惟相對人之事務所設於臺北市,聲請人之住所位
於臺南縣等情,分別有公司資料查詢及民事起訴狀各1份在
卷可稽,足徵相對人之事務所或其侵權行為地、結果地均非
位於本院轄區。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詠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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