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1號原告 張雅琳
張孟臻 張尚宇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 律師複代理人 林宗穎 律師被告 陳柏杖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瀞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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