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保合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被告許䋭哲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54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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