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忠~B法官林孟宜~B法官吳幸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