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212號原告 陳廷安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加州健康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淑宜 訴訟代理人 劉立恩 律師複代理人 李巧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