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5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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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58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葉婷兒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被   告 聖鴻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
一日止,在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
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 伍佰
壹拾壹元之範圍內,按月在債務人 劉任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
薪資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三分之一給付
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債務人劉任離職之日
止,在新臺幣陸萬參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新臺幣伍佰壹拾
壹元之範圍內,按月在債務人劉任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
債權(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等)之百分之十點八四三
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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