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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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871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柯易賢 債務人 梁志偉 即梁 蔡四美 (即 梁炳輝 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志豪梁蔡四美 (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志愷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煢甄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耿盛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煌忠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瑞樟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顏群峰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明旭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秋惠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昭彥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債務人 梁雅貞 即梁蔡四美(即梁炳輝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梁志偉、梁志豪、梁志愷、梁煢甄、梁耿盛、梁煌忠、顏瑞樟、顏群峰、梁明旭、梁秋惠、梁昭彥、梁雅貞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梁蔡四美繼承自梁炳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捌仟伍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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