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 王勝夫 即被告 王宥憲
王婉婷 王麗惠 上列上訴人與 侯瑞明小俣瑞明 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返還寄託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60,500元(日幣2,700萬元,起訴時兌換比率為1:0.261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6,4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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