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87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蔡明宏 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明宏、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訴訟標的金額。
二、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拍賣抵押物應僅以所有權人為相對人,並請撤回對非所有權人之請求)。
三、案外人即債務人 姜志忠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