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64號原告 林陳智雲
陳春蓮 陳春鳳 陳雪嬌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 律師
吳宗輝 律師 李依蓉 律師 賴錫卿 律師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茹 律師
陳炎琪 律師被告 楊永升
李國雄 葉汶霞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被告涉有偽造文書等罪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2249號刑事案件予以受理在案。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刑事判決確定,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訴訟已無裁定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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