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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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被告 楊惠如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定期命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惠如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52號),惟被告楊惠如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雅婷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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