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邱百群 被告 張乃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後因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因原告尚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5日內補繳其差額,此裁定已於102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則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