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抗字第15號聲請人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管委會會議無效等事件,就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107年度抗字第41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曾部倫法官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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