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04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102735)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附表與本票所載不合)。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1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104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票號:102735)正確之發票日(聲請狀附表與本票所載不合)。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