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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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655號聲請人甲○○即 吳遵義 之.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聲請人欄應加列法定代理人乙○○,狀末之具狀人亦須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