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丙○○
之1相對人嘉義縣太保市農會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臺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二行關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圖所示增建㈡、㈢、㈣、㈤鴨舍,面積合計零點參伍陸參玖肆公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準用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