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21號上訴人 江茂財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09年5月14日,加計上訴人所在地臺南市玉井區到本院之在途期間2日,本件上訴期間末日應為109年5月16日,期間末日為星期六,故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末日應為5月18日,上訴人竟遲至109年5月1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