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張嘉佑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楊聖文 律師 許哲嘉 律師 孟士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雲子 及被告 李世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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