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債權人 吳春宏 債權人 洪上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連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陳連榮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及民國103年3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債務人陳連榮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3年2月27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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