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茂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茂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茂芳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徐茂芳因傷害致死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6至8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6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為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何志通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受刑人徐茂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06.24回溯約2星期前│103.06.23│103.06.23│││某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662號│第1662號│第166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2.15│103.12.15│103.12.1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判├────┼───────────┼───────────┼───────────┤│決│判決確定│104.01.05│104.01.05│104.01.0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543號│1543號│1543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中檢104執更3783)││││└──────┴───────────────────────────────────┘┌──────┬───────────┬───────────┬───────────┐│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06.01│103.06.18│103.06.1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0676號│20676號│2067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46、240│103年度易字第2246、220│103年度易字第2246、220││實││4號│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3.12.12│103.12.12│103.12.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46、240│103年度易字第2246、240│103年度易字第2246、240││判││4號│4號│4號││決├────┼───────────┼───────────┼───────────┤││判決確定│104.01.12│104.01.12│104.01.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得社勞│得社勞│不得社勞││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307號│2307號│2308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中檢104執更3783)││││└──────┴───────────────────────────────────┘受刑人徐茂芳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7│8││├──────┼───────────┼───────────┼───────────┤│罪名│竊盜│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06.02│103.06.0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20676號│16932、17110、1923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46、240│105年度上訴字第318、32│││實││4號│4號│││審├────┼───────────┼───────────┼───────────┤││判決日期│103.12.12│105.05.24││├─┼────┼───────────┼───────────┼───────────┤││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46、240│106年度台上字第1097號│││判││4號││││決├────┼───────────┼───────────┼───────────┤││判決確定│104.01.12│106.05.1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不得社勞│不得社勞│││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308號│8335號│││├───────────┤││││編號1-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中檢104執更│││││3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