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35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和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上開利率」所指為何?(年息9.88%或
13.88%,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