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易緝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緝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9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10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81年3月間,邀友人甲○○共同合資經營進口水果買賣,甲○○亦信而允之。未幾,乙○○誆稱水果已購進,惟藉甲○○不諳水果為由,故由其處理等語,致甲○○陷於錯誤,信以為真,陸續交付予乙○○出資款達新臺幣五十九萬元。嗣因乙○○均避不見面,甲○○始知乙○○實未進口水果。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81年3月間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80條、第85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29年院字第1963號及大法官會議63年釋字第138號解釋,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鐘邦久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