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5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865號債權人甲○○
巷19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騰豐粉刷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附上支票號碼BC0000000、AB0000000、EU0000000、AB0000000、AA0000000、AA0000000AB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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