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6號原告 蘇伯聰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 律師被告 蘇思廉
蘇斌雄 蘇震中 蘇淑玲 蘇淑儀 蘇淑禎 蘇文禮 蘇玉玲 蘇碧鳳 蘇鈺惠 蘇碧素 蘇林彩雲 蘇政翰 蘇文瑞 蘇姵羽 陳林蜜 陳裕源 陳裕政 陳玉珉 陳瓊美 趙金全 趙金城 趙金進 趙金清 趙芽 楊趙蜜 蘇志瀛 蘇志誠 灍壯哲 灍秀鳳 陳蘇素美 蘇娟美 蘇娉美 陳悅旺 陳家慧 陳家銘 陳家琳 游丞鋒 游榆瑩 游月美 施彩雲 施彩鳳 陳志忠 陳珮瑜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彦宇 被告 陳秋發
陳秋旺 詹德鎮 詹德炫 詹桂花 詹桂蘭鍾 陳玉枝陳靜枝 鄭陳罔 鄭智業 鄭智文 鄭美玲 鄭新來 鄭維浩 鄭維寬 鄭珍妮 鄭維期 陳榮珠 鄭任博 鄭伊紜 鄭志強 鄭任淵林 孟洽 林秀真葉鄭玉女陳 鄭錦秀 陳仁宗 陳仁超 陳仁明 陳仁元 陳仁正 陳仁城陳秀麗 陳秀華 陳秀卿 廖花 蘇文壽 廖文堅 蘇金畑 (兼被告 蘇金田 之承受訴訟人) 林嘉弘 (兼被告蘇金田之承受訴訟人) 林瓊枝 (兼被告蘇金田之承受訴訟人) 鄭林月雀 鄭李秋碧 (被告 鄭利雄 之承受訴訟人) 鄭正豐 (被告鄭利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世偉 (被告鄭利雄之承受訴訟人) 鄭育燕 (被告鄭利雄之承受訴訟人) 何義松 (被告何 陳玉英 之承受訴訟人) 何盈盈 (被告何陳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何金珠 (被告何陳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何月雲 (被告何陳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何秀鳳 (被告何陳玉英之承受訴訟人) 傅清明 (被告 詹桂英 之承受訴訟人) 傅彥鈞 (被告詹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傅俐婷 (被告詹桂英之承受訴訟人) 華嘉祥 (被告 趙阿玉 之承受訴訟人) 華尉愷 (被告趙阿玉之承受訴訟人) 華尉儒 (被告趙阿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蘇金畑、林嘉弘、林瓊枝為被告蘇金田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第168條至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亦定有明文可參。經查:本件既因被告蘇金田死亡致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而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然被告蘇金田之繼承人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茲原告向本院陳報蘇金畑、林嘉弘、林瓊枝為被告蘇金田之繼承人,並聲請本院命渠等承受訴訟,業據原告提出聲請民事承受訴訟聲明狀在卷可稽,並提出戶籍謄本為證。
復經本院向家事法庭查詢被告蘇金田繼承人並無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等情,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命蘇金畑、林嘉弘、林瓊枝為蘇金田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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