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職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職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職字第二五號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瑩雪律師
劉振瑋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等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四三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係為「Z000000000」之顯然誤寫,有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此項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介民
法官張春福法官蔡彩貞法官林俊益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八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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