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32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252號聲請人 張宏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張火旺 (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1年6月9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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