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非調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72號聲請人 林鈴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許鑫 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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