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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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巨鼎鍊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坤寶電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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