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易字第130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雲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葉雲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曾於警、偵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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