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專利權授權契約等因追加被告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七七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洲富 間請求專利權授權契約等事件,因追加被告,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一日智慧財產法院裁定(一○二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四號),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就智慧財產法院一○二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四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林金吾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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