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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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6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信託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64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號│││││├─┼─────────┼───────────┼───────────┼────────┤│1│滙芳企業股份有限公│71年7月30日│72年7月30日│5,000,000元│││司、 陳春華 、 陳張淑 ││││││慧、 陳春長 、 張如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