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訴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易字第27號原告 吳金慶
顏意純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 吳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初枝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訴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易字第27號原告 吳金慶
顏意純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 吳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陳心婷法官陳章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