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美蘭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欄內關於「四色牌四副」之記載應更正為「四色牌三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欄內關於「四色牌四副」之記載係誤載,應更正為「四色牌三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官逸嫻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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