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1號上訴人 林英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幸娟 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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