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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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簡阿蝦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21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移轉訟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90,80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700元x1058.25平方公尺x36分之5=690,802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惟此項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