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 謝天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嫻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