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47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徐朝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0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年5月30日止累計288,967元未給付(其中63,422元為本金,225,54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㈠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8年05月30日止累計233,012元未給付,其中52,678元為消費款;180,33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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