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00號原告 劉祖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祖裕 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二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此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參照),而經依職權調閱本院一○五年度家調字第二一○號卷查證結果,原告係於調解不成立後一個月內為本件起訴,故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應扣抵本件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捌仟參佰玖拾陸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肆元,扣除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壹拾肆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
一、依被繼承人劉宗祿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扣除生前已為之現金贈與外,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九百二十九萬一千九百八十元。
二、原告應繼分為五分之一,故訴訟標的價額為一百八十五萬八千三百九十六元,計算式:9,291,980×1/5=1,858,39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