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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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77號聲請人 侯水深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坤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林坤宗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拾玖萬玖仟伍佰零柒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坤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8年度家抗字第2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坤宗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330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任職遺產管理人後,即管理林坤宗之遺產,並調查遺產遺債、編製遺產清冊、收發函文、通知權利人行使權利、參與強制執行等,為辦理後續遺產處理事宜,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遺產清冊、登報資料、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節本等為證,復經本院調取98年度財管字第3號、98年度家抗字第24號、98年度家催字第330號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聲請人所述管理被繼承人林坤宗遺產事務之過程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處理資料,審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復斟酌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新臺幣(下同)19,285,731元(依本院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計算),及聲請人嗣後尚有清償債權、遺產移交等事務須待完成,認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尚屬繁雜程度,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遺產現值之1﹪,即192,8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6,650元,合計為199,507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